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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事指南(简本)

点击:5283  添加时间:2015-06-05 15:10:00


(转自:中山环保先锋)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适用于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根据事权划分原则,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具备验收权限的建设项目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验收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除外);

2)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十四条;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3号令)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9、《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99号)中有关建设单位在报送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书时应提供的公众参与材料的要求条;

10《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中环[2012]52号)第四条、第六。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并实施验收审批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1、2012年7月1日前已通过环评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或围堤外用地的项目;涉及电镀、线路板、金属表面铝氧化、酸洗磷化等金属表面处理项目和漂染、洗水、危险化学品仓储及危废处理、废旧塑料再生、化工、电池等重污染行业项目;垃圾转运站等社会风险较大的项目;跨镇域项目);登记表项目中涉及跨镇域项目。

2、2012年7月1日及以后通过环评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房地产项目除外)。

3、同时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若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建设项目的验收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则该申请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进行验收。

4、验收权限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事权划分原则的调整而调整。

四、审批条件

1、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2、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验收申请须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同时须在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系统中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内容和数量须与纸质材料一致。提交材料如下: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原件三份(对应不同类别的项目,填报对应的验收申请,验收申请须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2、合格的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原件三份(工业类项目提交验收监测报告,生态影响类项目提交验收调查报告);

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复印件1份(2002年后审批的项目可不提供环评文件);

4、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原件1份;

5、工业废水合同和有效的转移审批资料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有工业废水产生且环评批复允许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的需提交);

6、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合同和有效的转移审批资料复印件1份(产生危险废物并转移处理的需提交);

7、污水处理厂的纳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生活污水排入收集管网后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需提交);

8、在线监控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需提交);

9、公众参与材料资料原件1份(须进行公众参与的需提交);

10、试生产(运行)通知书复印件1份(需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的需提交);

11、应急预案(含专家评审意见)或环保部门的备案意见原件1份(有环境风险的需提交);

12、环评批复提出其他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环评批复提出其他要求须落实的需提交)。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办理时限内)。

七、审批收费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需通过现场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审批的申请,同时需在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系统中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并在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系统中提出申请后,实施机关依据第11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补正材料。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并作退件处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考评。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有关开展现场检查的通知要求配合做好考评工作的相关准备。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进程,咨询电话:0760-88221626,查询网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系统):http://apps.zsepb.gov.cn/zsapt/login.action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机关审批,将在办理时限内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函。申请人也可通过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系统查询办理结果。

6、复查换证

该项行政许可工作,我局无相应内容。

九、受理地点

1、窗口申请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咨询电话:0760-88221626;

交通指引:搭乘公车:003路;035路;36路;024路;030路博览中心站下车。

2、网上申请

网上提交申请:

http://apps.zsepb.gov.cn/zsapt/login.action

3、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760-88381111

投诉网址:http://project.zsepb.gov.cn/complaint/internet/internetList.do

十、表单及其填写说明

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下载:

http://www.zs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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