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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山这五类单位必须要拿证才能排污,作为中山人,你怎么看?

点击:6336  添加时间:2016-06-20 15:39:00

        

(转自:中山环保先锋)


        为规范全市排污单位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制定出台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详细要求5类单位必须领证排污,落后产能“不力”的企业将被限制排污。目前《规程》正在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规程》提出,列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具体的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范围为: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上述五类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同时,《规程》明确,若排污企业出现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因环境功能区域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将不予延续。市环保部门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于每月上旬向社会公布上月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持排污许可证企业的监管信息。

 

  即日起,市民可登录市环保局官网对《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工作规程 》查询,若有意见或者建议还可进行反馈哦!
反馈时间:即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
反馈邮箱:183679150@qq.com
反馈电话 :0760—89817176
反馈传真 :89817176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责编:黄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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