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6336 添加时间:2016-06-20 15:39:00
(转自:中山环保先锋)
为规范全市排污单位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制定出台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详细要求5类单位必须领证排污,落后产能“不力”的企业将被限制排污。目前《规程》正在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规程》提出,列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上述五类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同时,《规程》明确,若排污企业出现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因环境功能区域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将不予延续。市环保部门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于每月上旬向社会公布上月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持排污许可证企业的监管信息。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责编:黄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