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山环保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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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日起,中山市首部地方性法规《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这是《立法法》修改后,在水环境领域全国首部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结合中山实际状况,《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内容共有共四十八条,主要分为七大部分,分别对工业污染防治、河段长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饮用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与咸潮应对、内河涌整治、法律责任等一系列进行详细的阐述。
这部法规实施后,中山治水将面临一个新局面:
《条例》落实了水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明确: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主责部门对全市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敬慕、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水量调度等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排水、生活汗水处理、污泥清理、排水设施的水质和水量监测、河面垃圾打捞和清理等管理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协同;
《条例》对水质监测职责明确要求,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对包括国家、省、市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水质量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联网共享相关监测数据,并向社会公布,保证监测数据的公开透明。
中山自2000年初已开始对磨刀门水道、横门水道进行咸潮监测,目前共设有24个咸潮监测点。而为加强咸潮监测预报和预防,《条例》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要负责部门,应当完善咸潮监测网络建设,并应当与环境保护、供水、卫生、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镇区建立咸潮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咸潮期各水厂的取水工作的指导,确保公众用水安全。
《条例》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七条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明确落实市、镇人民政府为内河涌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对辖区内水体进行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并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对未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防止污水直接排入内河涌,同时禁止向内河涌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对于向内河涌倾倒垃圾的行为,条例对规定的范围内采取了从重从严处罚,尤其是对个人有上述行为的,直接处以200元的顶格处罚,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实现全方位防治结合整治内河涌。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设立标志牌;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标志牌;污染物排入城镇污水和网的,则应当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连接处设立标志牌。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没有标志牌的排污口,可以根据该排污口所处的位置,向市环境保护、水行政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反映相关信息,相关主管部门将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排污口进行排查。注意!《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对违反相关条例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其中未达到有关排放标准,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对检举和奖励机制进行了明确。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同时,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水环境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责编:大强 小斌